3)第254章 证人诬告,控告律师:你想把我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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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。

  不过.…你们在一审上面都没有提出来,你们两个认识。

  在二审的庭审上说你们两个认识?

  这不搞笑吗?

  你把合议庭成员和公诉人当做什么?

  无非就是审判长和公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们两个人不认识。

  苏白的这种猜测,的确是没有证据,如果在民事诉讼当中,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。

  可是在刑事诉讼中,这种只是有着合理的怀疑依据,并没有实际性的证据,不做庭审场上和判决上的运用。

  苏白继续开口:“现在的确是二审开庭,可是根据证人的指控情况,我方有权利确认证据链的完整性。”

  “对于我方的这种怀疑,我想请控告方和检方能够出示完整的证据链。”

  “来打消我方的疑惑,否则的话,我方完全可以有权利去怀疑,证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实,而具有伪造的嫌疑。”

  “基于这一点,我方认为,在本次庭审上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。”

  “所以我方请控方和公诉人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。”

  刑事诉讼。

  说白了!

  不像民事诉讼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,可是可以适应疑罪从无。

  在刑事的诉讼当中,无论是证据的来源,还是证据链的完整性,都需要去证明。

  就比如说孙怡作为证人所陈述的,她和王强是认识的。

  并且是提前认识的。

  这种提前,指的是在广有志这个案件发生的前提之下,保持了一定时间段的认识和联系。

  基于这个条件。

  那么执法方和公诉方都要提供孙怡和王强是提前认识的证据。

  例如说:两个人的聊天记录,两个人是否有联系方式。

  或者说,在两个人接触的情况下,是否有人能够证明两个人是认识的关系。

  这就是证据的来源。

  要不然你只是嘴上说你们两个认识,但是却无实际的证据证明你们两个认识,这在法律上,在审判长的采纳证据中是不会被采纳的。

  并且。

  这场庭审最关键的一点也就在这里。

  如果说,孙怡作为证人进行指正的话。

  认定她和王强之间有关系,并且有着提前认识的好友关系。

  那么这场庭审,广有志很有可能会被判,可能刑罚较轻,但是还是有着巨大的影响,至少判个两年缓刑。

  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不低。

  所以.…

  其实,这场庭审围绕的一点就是,孙怡和王强到底认不认识,两人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。

  显然.…

  苏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两个人之间没有关系。

  可是要想证明广有志有罪,需要对方拿出证明,孙怡和王强有关系。

  在这一方面,作为被告方委托律师,苏白占据主动的优势。

 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。

  审判长席位上,孙军低头看了一眼诉讼材料。

  紧接着,将目光放在控告方席位和检方席位上。

  “根据检方提交的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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