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279章 激烈辩诉,审判长的倾向!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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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,提起公诉。”

  “推荐刑期:薛某作为主要核心成员,提议者,检方推荐刑期两年06个月。”

  “李某和张某作为主要人员,推荐刑期一年06个月。”

  “审判长,检方陈述完毕。”

  马虎在陈述完毕后,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,这个案子怎么说呢。

 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问题了,既然已经提起公诉,那么肯定是要判的,具体的判决在审判长那里。

  他只需要提供一个说的过去的判决条件就行了。

  只要有证据,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。

  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,每个审判长有不同的看法。

  尤其是像寻衅滋事,这种罪名。

  这场庭审还是要看审判长对于法律的理解,倾向性在他们这边。那么这场庭审只要是提起了公诉,就算是已经结束了。

  毕竟.…

 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,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。

 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,全看法官的考量,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?

  审判长席位上,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。

  “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?”

  “有的审判长。”

  “那说说吧。”

  听到审判长的话,苏白当即开口:“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,具体有以下几点:”

  “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,犯了寻衅滋事。”

  “作为法律界的人员,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。”

  “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。”

  “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,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,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,”

  “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!”

  “检方陈述的李某,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,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: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。”

  “我想请问一下,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?”

  马虎:“是的。”

  “那么我想请问一下,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?”

  “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,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?”

  “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,李某,张某和薛某等人,并没有起哄,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,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。”

  “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,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。”

  “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,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?”

  面对苏白的询问,马虎开口:

  “根据对于寻衅滋事的指导和相关定义,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场景下进行的同一行为,造成了相关的公共秩序混乱。”

  “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,在本案当中,涉及到的人数高达数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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