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289章 移交审理,最终判决,两个无期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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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抬头看了一眼被告人邓华。

  如果说邓华,还在外面,没有坐在被告人席位上,他可能还不敢说什么。

  可是邓华现在和他一起坐在被告席位上,王安也顾不了那么多。

  直接开口示意:“审判长,这件事情不能怨我。”

  “我认识邓华,邓华帮助我,我俩产生了联系。”

  “一开始我是感激他,给他拿钱,可是到了后面,是他硬找我要的。”

  “这件事情不应该算到我主动的头上吧?”

  “我个人觉得应该算到邓华的头上,毕竟是他强迫我给他钱的,所以就不应该判我判的那么重。”

  邓华:???

  之前叫老哥叫的怪勤,现在TM的在庭审上背刺我是吧?

  可是王安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,因为邓华已经倒了,没有了太大的作用。

  他能为自己争取多少利益,就要多争取多少利益。

  并且自己说的也是实话。

  没有涉及到太多弄虚作假。

  王安还在继续开口:

  “审判长,我觉得我陈述的非常的有依据啊。

  这后面的钱又不是我主动给的,怎么叫贿赂呢?”

  “这是邓华强行找我索要的,我不敢不给他。”

  “说白了,邓华的行为就是强迫我给他。”

  “这是强逼的行为,不是出自我的想法。”

  “所以我觉得,这个检方的推荐刑期还是有一定问题的。”

  “我愿意配合检方进行相关的调查,但是还请检方能给我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。”

  王安在态度上面表明都很诚恳。

  可是在庭审场上,无论是审判长还是检方,都没有听取王安的意见。

  甚至有些无奈.…

  认为王安在胡搅蛮缠。

  为什么?

  因为这其中就涉及到了一个其他的问题——

  判断主观是否愿意,需要看其危害性和行为过程。

  王安说自己是被邓华强迫的。

  那么实际上要看邓华的行为对不对王安造成了相应的威胁性。

  这里的威胁性指的是生命和身体安全上的威胁性。

  那么邓华对王安造成了生命和身体上的威胁性吗?

  显然没有。

  并且邓华和王安两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,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  你上赶着要项目,要工程,然后说对方是强迫找你要钱。

  你可以不给他吗?

  当然可以。

  所以这种行为,不构成强迫。

  完全是王安在依照着自己的想法和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愿。

  在庭审上进行胡搅蛮缠。

  或者说,是为了让邓华给他背黑锅。

  但审判长和检方不可能对这一点进行采纳。

  所以,审判长直接驳回了王安的请求。

  并且要求王安在庭审上不得再扰乱庭审秩序。

  王安憋了一肚子气,想要开口,却不知道该怎么开口。

  于是扭过头询问自己的律师自己说的对不对。

  陈大义:.…

  “你说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”

  王安:.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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