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方认为,合议庭在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上有任何的错误。”
“都可以继续提起上诉或者说直接提交监察审查认定法院适用错误。”
“在这场庭审上,关于抗议,被告方不得再继续相关陈述。”
“庭审继续!”
法锤敲响。
被告方席位上的工商,卫生和食品监察负责人,脸色都显得有些不好看。
但是在询问了委托律师这么判违不违反法律规定。
在得知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后,也只能憋住了这口气。
谁让自己部门的行政级别没有复议单位高呢?
如果自己这边的行政级别高,那可能法院就会选择复议单位作为被告了。
只不过.…
复议单位是行政管辖部门,专门处理和管辖他们单位。
所以再怎么想,他们的行政级别也不可能比复议单位高。
庭审仍然在继续。
对于以上合议庭根据最高法院若干规定,选择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起诉。
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。
因为这一次的庭审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委托人的诉讼申请来的。
复议单位并没有督促着行政单位,的确有着相关的懈怠行为。
这一点无可置疑。
但是——本次庭审决定对于复议单位不进行相关的审查。
是有法律依据的。
话说回来,如果复议单位对于该案件依旧不进行督促作用。
那么怎么办?
是可以对于复议单位单独进行提交庭审。
不和其他行政单位,一同告上庭审就可以。
这也是最高院指出的,关于行政诉讼法中复议审理中存在的避免重复劳动的情况。
…
呼.…
既然法院方面已经决定了在本次庭审当中,不对复议单位进行提起审查。
那么剩下的就简单多了.…
接下来估计就是法庭陈述和宣判的事宜了。
果然。
和苏白所预测的一样。
审判长敲响法锤后,让各方进行法庭陈述。
“关于本次庭审,事实清楚,证据清晰。”
“各方答辩内容,合议庭已经了解。”
“下面开始进行法庭陈述。”
“现在请原告方进行法庭陈述。”
对于法庭陈述环节,苏白没有过多需要陈述的,因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。
这一次的庭审涉及到了多方。
苏白也从大发超市的行为和其管辖部门的懈怠进行了陈述。
“审判长。”
“我方法庭陈述如下:”
“首先,我方认为大发超市售卖过期食物导致众多婴幼儿食物中毒。”
“已经涉及到了,由于过失引发的群体性中毒事件。”
“所以对于大发超市,我方认为我方的索赔和其他申请都属于合理请求。”
“其次,对于工商,食品监察,以及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控告。”
“在本次庭审中,被告方没有出具作为的事实。”
“另外,甚至出具了疑似伪造的证据来逃脱自己不作为的行为.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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