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458章 错误的漏洞?审判长驳回的依据。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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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题。

 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,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。

 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。

  那么违反了宪法,承担民事责任,也属于合理的范围!

  只不过,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!

  要不然的话,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,这个案子,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!

  想到这里,苏白开口:

  “我方并不认同,被告方的陈述内容。”

  “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,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。”

  “既然是这样.…”

  “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?”

  “所以针对这一点,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。”

  “再有一点,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。”

  “这与是宪法,民法,刑事法有什么关系?”

  “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,所带来的民事责任。”

  “通过这一点来讲。”

  “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,是不存在的。”

  “.….”

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,并不多。

 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,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。

 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,只需要陈述一个点——

 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。

 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。

 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,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。

 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。

  他们同样胜诉,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,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。

  现在的情况是,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。

  审判台席位上。

 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。

 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。

  总体来说,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。

  首先,先说依照法律内容。

 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,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。

 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,大致意思就是,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。

 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。

 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。

 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,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。

 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。

 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,敲响法槌。

  张梦伟缓缓抬头:“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。”

  “作出以下总结:”

  “第一,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,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。”

  “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,双方有异议。”

  “对于总结,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?”

  苏白:“没有异议。”

  周亮:“我方没有异议。”

  “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。”

  “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,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,有异议。”

  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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