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493章 省法和国法,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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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再怎么倾向你,也不可能判定你胜诉。

  要不然的话.…这就完全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。

  直接给他送进去,没有半点犹豫的。

  于是在这一点合同的问题上,

  在双方各自陈述完各自的理由以后。

  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,陷入到了沉默。

  不过很快,就调整好了状态,开口进行了总结。

  “原被告双方.…现在均已对各自的委托申请陈述完毕。”

  “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,基于合同来进行赔偿,明显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。”

  “但是….”

  “根据被告所提出来的委托诉求,用种子来抵押赔偿款项。”

  “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。”

  “所以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。”

  “法院认为.…在本案当中,应当依照,《省管理种子赔偿法》依法进行赔偿。”

  “按照法律,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受损的农户,每亩地按照八十元的赔偿金额,进行赔偿。”

  “并且只支持,现金的赔偿条款。”

  方启强在庭审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观点。

  每亩地赔偿八十元这个观点是,他和中院里面的几名法官商讨得来的。

  在一开始的时候,方启强就已经认定了在这个案子当中,需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观点。

  为什么要这么做?

  首先.…

 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赔偿,显然过少。

  并且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并不是赔偿。

  而是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。

  在这个案子当中万农农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,并且责任占据的较大。

  不赔偿可能吗?

  压根不可能!

  只想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这一点法院肯定是要驳回的。

  并且从法律上面来讲,如果双方没有协同的话是不支持以物来抵押的。

  再有一点就是.…就算是以物品以种子来进行抵押,那么也需要经过核实价值才能够做抵押的条款。

  在这场庭审上,显然法院不能够同意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诉讼请求。

  而在另一方面。

  原告方委托律师,也就是苏白,提出来的按照合同每亩地赔偿八百元,其实针对于这一点,是非常合理的请求。

  因为合同上就是这么写的.…

  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条款,实际上法院也不能支持。

  如果按照正常来判,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胜诉。

  和这个案子的背景关系复杂。

 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过招呼,那么法院方面也需要考虑到万农农业有限公司,是否赔偿得起,这么多钱。

  尽量的去减低被告方的损失。

  还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边的态度。

  在这种情况下,用省管理种子条例,来进行赔偿。

  是非常合理的一个判定。

  每亩只判定赔偿八十元,这个金额,远低于本应该赔偿的每亩八百元。

  也远高于,被告方万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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