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494章 两难的境地,搬出后台进行警告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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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494章两难的境地,搬出后台进行警告

  这个案子的庭审麻烦程度,让作为审判长的方启强觉得头疼。

  头疼的原因是,这个案子怎么进行判罚,都显得具有倾向性。

  或者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,不管怎么判罚,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。

  这种风险性是针对他判罚结果的风险。

  如果倾向于原告方,那么他对于被告方,不好交代。

  对于王西安的叔叔,更不好交代。

  倾向于被告方,那就需要跳脱出原有的合同,有一定的主观的严重倾向性才能够帮助被告方达到相应的目的。

  在这种倾向性下,很有可能会被原告方抓住一定的把柄。

  就像是现在这样,他已经用了相关的法律条例,来进行判定了。

  可是原告方却提出了以各种的优先级。

  现在怎么办?

  只能够,依照相关的擦边规则,进行判定结果。

  说实话,在这个案子当中。

  他已经尽量的去平衡,双方之间的各自诉求了。

  但是.…

  很明显。

  双方对于,折中的诉求结果都略有不满。

  甚至,从其他方面来说,双方都不认同折中的结果,而是希望更偏向于,各自的一方。

  对此.…

  方启强敲响法槌,扭头看向原告方席位:

  “原告。”

  “你方认为刚才法院陈述的不合理,你方的陈述是以国法《种子法》来判定本案。”

  “可是这是在南省省内.…”

  “这个案件,是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,是符合法律的。”

  “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刚才进行的陈述内容,我想请问一下原告,使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,是否有违规?”

  “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?”

  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,苏白皱了皱眉。

  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,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,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。

  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!

  为什么这么说?

  刚才苏白陈述的是,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。

  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。

  省种子管理条例,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,那么肯定是可以,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。

  但是!

  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!

 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!

  可以当然是可以的,但是并不合理,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。

  举个例子:在刑事案件当中,如果一个案件,涉及到了多种刑事责任刑事判罚。

  一种罪顶格判决五年,一种罪顶格判决两年。

  那么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以顶格判决五年作为最高的有限刑期。

  而不是以判决两年作为有限刑期。

  方启强使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,和这种情况类似。

  虽然说可以用省种子管理法进行判决。

  但是!

  非常的不合理!

  只是.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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