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335章 以最高院指导行政复议驳回抗议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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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诉讼法复议上诉规定,决定进行择一,等同于说解决了这个问题。

  说白了,通俗一点就是——

  法院有权利决定,对行政复议单位起诉,还是对行政单位起诉。

  两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。

  既然原告的诉讼申请不能驳回和撤销,那肯定是要判定被告其他单位。

  毕竟.…

  按照被告其他单位陈述的那样,复议单位的行政级别较高。

  所以只能对被告方工商管理,食品监督以及卫生进行相关的判定。

  当然.…这一切都是符合着法律流程和法律解释的。

  …

  审判台席位上。

  面对被告方,提出来的不满和异议,彭光亮直接开口驳回。

  “被告方工商,食品监督以及卫生部门,你们所提出来的异议,法院方面进行驳回。”

  “依照法律如下。”

  “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,行政复议单位与被告行政部门,不能作为共同起诉。”

  “只能进行择一。”

  “以最高院指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,驳回被告的相关诉讼请求。”

  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,不管是工商负责人还是卫生负责人,亦或者是食品监察负责人。

  都对于这个行为表示了不满。

  为什么?

  因为他们三个部门之所以不怕正常庭审判决败诉。

  是因为这一次庭审起诉的共同被告中有着行政复议单位。

  可是现在法院方面依照着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,进行择一。

  那么后面的情况呢?

  后面的情况肯定不言而喻。

  根据刚才的答辩,他们被告的几个部门,肯定要被判定。

  那么作为其负责人,多多少少是有一定影响的。

  这个时候,坐在被告方席位上的余言,在工商负责人的暗示之下开口反驳。

  “审判长,我方想请问,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决定,对于复议单位不追加审查。”

  “那么.…为什么不在立案的时候进行驳回?”

  “需要在庭审上进行相关的驳回?”

  “所以对于这一点,我方不理解,也不同意。”

  审判台上,彭光亮看着余言,不同意?

  不同意有什么用?

  我依法判决,需要你同意吗?

 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若干规定进行的答复,已经属于法律解释了。

  至于为什么一开始在立案的时候不驳回。

  对于这一提问,也很好进行回答。

  “关于被告方工商委托律师的提问,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解释。”

  “首先.…”

  “立案并不是由合议庭进行确认的,而是由立案庭确认。”

  “这一点是立案庭的工作,并不是合议庭的审判工作。”

  “合议庭只是依照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指导解释,对于案件进行推进和审理工作。”

  “所以针对工商委托律师提出来的问题和抗议。”

  “合议庭进行相关的驳回。”

  “如果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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